实施MLC2006的承诺
1、不向海员征收任何招募或安置费用,或向海员提供就业的费用或其他费用直接或间接地由海员承担。
2、在招募过程中预期应由海员承担的费用,应清楚地给予公布。护照、海员证以及STCW有关文件证书费用仍然由船员承担。
3.有关海员的个人资料,不管在海上还是在陆上,都需要严格保密,保护好船员个人隐私。
4、公司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应急情况下都能保持与船员及其家属的联系。
5、禁止雇用、聘用18岁以下任何人在船上工作。
6. 在海员出海期间,海员家属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咨询意见的要求将得到迅速、同情和免费的处理。
7、海员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前和之后都要有充分的时间审查其协议条款,并保证船员要持有一份合同。海员就业协议由海员
和境外船舶所有人或公司代理人和代表签署。
8、应让海员了解其就业的特殊情况和特定船东的政策规定。
9、招聘和安置的海员必须经过培训、审查,择优录取,并持有有关工作所需的有效文件。要对海员提交的证书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不是以欺诈的方式获得的。
10、海员的详细资料,应通过联系推荐人和以前干过的船东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11、所有招募和安置的海员要接受体检,以确保他们有海事局授权的医疗机构颁发的有效健康证书。
12、要向海员提供所有必要的登船和离船的旅行信息,以保护他们免受外国港口的滞留。如果被困在外国港口/地方,公司应负责遣返海员。
13、要重视海员的投诉,对海员的投诉要通过适当的机制得到处理和回复。
14、公司不使用任何不公平的手段阻止海员获得符合条件的工作,招聘时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或社会出身的歧视性政策或偏见。
15、派出机构应对因船东未能支付该海员而导致的任何货币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
16、海员的就业协议符合适用规定、2006MLC要求和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这些文件的副本的英文版本提供给船上保存。
17、如果船员所加入的船舶的船旗国尚未批准MLC2006,应将事情的有关问题通知船员。
18、公司保留在海员就业期间发生重大不称职、犯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权利,但在彻底的案例分析之后才能进行报告。
19、如果船旗国是“一级水手公约”的签字国,则根据1946年“(劳工组织第74号)海员公 约”(附录4),任何人除非持有合格海员资格证书,否则不得受雇于任何船只担任一级水手。